辦理涉外離婚登記手續的,辦理程序是:
1、申請: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内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申請時,攜帶的證件和證明有: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内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的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2、審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查明離婚申請是否符合離婚條件。
3、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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