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債,一般不可以抓法人。但如果法定代表人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或者有重大過錯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的,則法定代表人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财産,享有法人财産權。公司以其全部财産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産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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