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審時,政審對象需出具以下的材料:
1、政審對象無違法亂紀,參與邪教等違反黨的路線方針的證明(由戶籍所在地或常住地派出所部門出具)。
2、政審對象無違反計劃生育的證明(由鄉鎮以上的計生部門出具)。
3、參加工作有單位的政審對象應出具工作單位的現實表現材料,有無違紀情況。
用人單位(或主管部門)電話與政審對象聯系,詢問政審對象是否願來工作,如本人提出放棄,則不必政審,但應要求其寫出書面放棄的簽名承諾書,并複印身份證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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