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簽收法院送達的各種訴訟文書,包括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等。
2、可以自己進行訴訟,也可以根據需要委托一到二名訴訟代理人。
3、提交答辯狀。
4、收集、提交證據。
5、按時參加開庭。
6、法院的裁定、判決出來後,如果你不服,要及時上訴。裁定的上訴期限是10天,判決的上訴期限的15天,從接到裁定書、判決書的次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9條: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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