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起訴書的送達對象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确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将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起訴書,亦稱起訴狀,是法院經過偵查或審查确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應依法交付審判,而将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所制作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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