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内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确定。
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随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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