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有人會對結婚一年後提出離婚彩禮能不能退産生疑問。針對這個問題,我做以下簡要分析。
如果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要求退還彩禮。
具體情況可以參照以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前提。
如果給付彩禮之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給付返還的,不予支持。判決不準離婚的,則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給付彩禮後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并沒有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對于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持。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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