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經濟組織,産生于上世紀五十年代初的農業合作化運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不同于企業法人,又不同于社會團體,也不同于行政機關,自有其獨特的政治性質和法律性質。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除國家以外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唯一的一個組織。它是為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在自然鄉村範圍内,由農民自願聯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産資料(土地、較大型農具、耕畜)投入集體所有,由集體組織農業生産經營,農民進行集體勞動,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人民公社解體後,生産隊一級組織仍按原規模延續下來,但名稱有的已變化,各地稱謂不一;其經營方式,已由原來的集體經營按勞分配變為現在的家庭經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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