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并沒有直接規定收到起訴書後多長時間開庭,但是法律中對于案件審理的整體時間有相關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内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适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内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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