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鑒定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内提出。
2、申請鑒定時,要預交鑒定費用,并提供相關材料。
3、當事人申請鑒定經法院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确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指定。
4、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5、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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