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涉外離婚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涉外協議離婚,一種是涉外訴訟離婚。選擇哪種方式離婚,需要根據自身的情況予以确定。當事人夫妻雙方能否協商離婚,包括對子女、财産、債務均能達成協議的,則可選擇訴訟調解離婚或登記離婚。考慮涉外協議離婚的,同時應考慮到各個國家或地區是否設立登記離婚制度,即行政離婚制度。鑒于有些國家不承認協議離婚或離婚調解書,以調解結案的當事人可以要求法院以判決的形式離婚。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内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結婚證;
(二)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三)外國人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中國居民攜帶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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