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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判刑單位怎麼處理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8-15 02:44:00

  職工判刑單位的處理是:

  1、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的,拘役期間工資停發。期滿釋放,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由原單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緩刑期滿後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2、受到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在服刑期間停發工資。服刑期滿後如原單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資待遇按新錄用人員的工資辦法處理。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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