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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房屋拍賣最全流程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8-18 13:11:40

  1、查封及期限。為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會根據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查詢、查封被執行人财産。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産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産、凍結其他财産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2、評估。對拟拍賣的财産,法院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這就包括當事人議價、定向詢價、網絡詢價、委托評估四種情形。收到評估報告後5日内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救濟途徑)。

  3、确定拍賣保留價。拍賣保留價由法院參照評估價确定。法院确定的保留價,第一次拍賣時,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

  4、拍賣公告。拍賣不動産(房屋等)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其中司法拍賣應當在拍賣三十日前公告。拍賣公告應當包括拍賣财産、價格、保證金、競買人條件、拍賣财産已知瑕疵、相關權利義務、法律責任、拍賣時間、網絡平台和拍賣法院等信息。

  5、拍賣。拍賣過程中,有最高應價時,則拍歸該應價最高的競買人(無優先購買權人的情形)。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申請執行人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财産的,應當将該财産交其抵債(法院裁定以物抵債)。

  6、第二次拍賣。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申請執行人不申請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内再行拍賣。對于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産,申請人接受第二次拍賣的保留價的可以裁定以物抵債,申請人拒絕的,應當在六十日内進行第三次拍賣。

  7、第三次拍賣和變賣。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産的,法院應當于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内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沒有買受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财産,且申請執行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财産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将該财産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财産可以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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