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資、獎金。 工資”是指按照國家統計在職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包括标準工資,有規定标準的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獎金”是除工資總額的勞動報酬外,由國家、政府等權威組織,對特殊貢獻或取得優異成績的特定主體,給予一定貨币數量的獎賞,如運動員名次獎、科研成果獎等,這些獎金應當歸入夫妻共同财産。
2、生産、經營的收益。 生産、經營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内,從事生産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益。新《婚姻法》加強了個人财産的保護,這就涉及到夫妻個人财産的投資經營收益的歸屬問題。我國法定的夫妻财産制度是婚後所得共同制,那麼,婚後所得(包括個人投資所得)如沒有合法約定,理應為夫妻共同财産。
3、知識産權的收益。知識産權是人們就其智力創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知識産權雖然無形,但它都是能夠帶來财富的“以權利為标的的物權”,所以在當前的離婚案件中,對所涉知識産權也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财産來分割。但這并不是講知識産權中的所有權利夫妻都能夠共同享有。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夫妻一方因繼承或贈與所得财産為夫妻共同财産,但如果被繼承人或贈與人可以明确隻歸一方,法律保護私有财産的處分權,這種特别指定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5、一方以個人财産投資取得的收益。一方以個人财産投資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以個人的财産進行投資所獲取的物資利益。這裡的收益應當指的是孳息。這裡的個人财産,即指夫妻婚前屬于夫或妻的個人财産,也指婚後夫妻約定屬于夫或妻的個人财産。投資行為有可能發生在婚前,也有可能發生在婚後。一方以個人财産投資的收益,必須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已實際取得的收益,而不包括預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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