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經過債權人同意賣掉的,則債權人可以向新的債務人主張債權;如果沒有經過債權人同意,轉讓行為對債權人無效,債權人可以要求公司承擔債務。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79條,債權人可以将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合同法》第80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
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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