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态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具體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3)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4)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法律依據】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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