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内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鑽探、挖築魚塘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各地都有實施細則,如《浙江省河道管理條例》: 第四十七條,擅自在河道管理範圍内采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沒收作業設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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