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量刑一般會充分考慮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範圍,然後根據案件的情節(包括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法定情節即法律明文規定在量刑時必須予以考慮的情節,酌定情節即犯罪動機、手段、環境和條件、造成的損害結果、犯罪人的個人情況和一貫表現、犯罪人犯罪後的态度等),然後根據犯罪情節進行量刑。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緻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
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後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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