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對不構成犯罪的交通肇事者,在事發後逃逸拒不履行告知義務時,應按行政處罰程序予以處罰,不适用《刑法》自首的規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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