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所收的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者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财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财産。
2、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據最高院1993年《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财産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考慮财産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
3、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并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可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财産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的第8條規定精神處理,分割共同财産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适當傾斜。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産、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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