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财産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賠償分為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兩種。
比如,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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