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有,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有: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
2、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
3、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
4、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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