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公證遺囑外,其他形式遺囑可以不公正證。
雖然《民法典》規定公證遺囑不再具有排他的法律效力,但依然明确規定立有數份遺囑且内容相互抵觸的,以所立最後一份遺囑的内容為準。
因此,隻要立遺囑人在訂立公證遺囑後沒有重新訂立過遺囑,變更遺囑的内容,則公證遺囑的效力依然能夠得到切實保障。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立有數份遺囑,内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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