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 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施詐、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拐賣婦女、兒童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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