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中的證明對象有兩個特點,一是與案件有關,具有訴訟意義。與案件有關的事實構成刑事案件處理的事實基礎。與案件無關的事實不具有訴訟意義,不能成為證明對象。二是具有證明的必要性。某些事實如屬于衆所周知的事實或者已為法律确認的事實,為保證訴訟的效率,沒有必要運用證據進行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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