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期限是受要約人成立合同的權利的存續期間。
承諾的期限依據要約是否有承諾期限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有約定有承諾期限或者要約有效期的。
二是未約定承諾期限或者要約有效期的。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十三條,承諾應當在要約确定的期限内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确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内到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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