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程序為:
1、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
2、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3日前通知當事人。
3、開展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一般采用公開的方式進行,允許他人旁聽,但當事人要求不公開的,不應當公開進行。
4、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十六條,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複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内一緻書面申請。
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