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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制度和舊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接受資産捐贈分别通過“待轉資産價值”科目和“資本公積”科目進行核算。在企業接受捐贈資産價值的會計處理上,新會計準則不僅取消了"待轉資産價值"科目,取消了通過"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核算的要求,而且整篇準則沒有出現"待轉資産價值"、"接受捐贈貨币性資産價值"和"接受捐贈非貨币性資産價值"等相關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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