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打架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按照以下賠償項目進行賠償:
一、醫療費。
二、住院夥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
三、輔助器具費用。
四、停工留薪期工資。
五、停工留薪期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七、離職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複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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