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同居期間雙方财産會發生混同,難以區分,但是實踐中,同居期間取得的财産中,以下财産仍屬于一方所有的财産:
1、一方同居前取得的财産;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一方的财産;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它應當歸一方的财産。
如果确定為一方所有的财産的,因為不屬于同居财産,解除同居關系時,不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财産:
(一)一方的婚前财産;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