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無力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如果有其他的财物可以抵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商以物抵債,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執行财物抵債。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财産情況。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财産。
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财産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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