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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有哪些限制競争的行為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1-10 21:19:37

  政府不應有的限制競争行為包括:

  1、以任何方式限定、變相限定單位和個人隻能經營、購買、使用本地生産的産品或者隻能接受本地企業、指定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提供的服務;

  2、在道路、車站、港口、航空港或者本行政區域邊界設置關卡,阻礙外地産品進入或者本地産品運出;

  3、對外地産品或者服務采取與本地同類産品或者服務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标準,或者對外地産品或者服務采取重複檢驗、重複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産品或者服務進入本地市場。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産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内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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