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複核權是指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的案件,由有權的人民法院進行複核,以決定是否核準死刑判決并執行死刑所應當遵循的權利。是對死刑的判決和裁定進行複核的權限。死刑核準權一直就在最高人民法院。新中國的死刑複核制度,在1954年9月第一部《人民法院組織法》頒布至文化大革命前,在當時曆史條件下,該法規定死刑複核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到21世紀之間下放與收回幾經波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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