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土地的繼承問題,區分以下情況處理:
1、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土地使用權所有人死亡的,可以依法由子女繼承。
2、農村以招标,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人死亡的,可以由其繼承人依法繼續承包或者繼承其收益。
3、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的土地,不能繼承。承包人死亡的,由戶内親屬繼續承包。承包人死亡後,戶内沒有其他成員的,由村集體收回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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