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争議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
【法律依據】
《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争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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