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追償權又稱“保證人求償權”,是指保證人在履行保證債務後,請求主債務人償還的權利。
擔保法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民法總則也規定: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法律依據】
《擔保法司法解釋全文》第二十條規定,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内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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