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全面履行原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内履行自己的債務,債權人有權對損害其利益的提前履行予以拒絕。
但是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在債務人希望提前履行,而提前履行又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債權人則不能拒絕,如拒絕受領應承擔遲延受領的責任,承受遲延受領期間标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當然,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應由債務人負擔。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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