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因以下兩種情況的不同而有所差異:
(1)主合同無效而導緻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
(2)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如果僅有保證人一方的過錯,則僅由保證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其責任範圍應以債務人不能清償的部分為宜。如果造成保證合同無效的原因是債權人、債務人和保證人三方的共同過錯,則應當根據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擔保法》第5條2款的規定:“擔保合同被确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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