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抵押,是指納稅人或納稅擔保人不轉移對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财産的占有,将該财産作為稅款及滞納金的擔保。納稅人逾期未繳清稅款及滞納金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處置該财産以抵繳稅款及滞納金。 前款規定的納稅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為抵押人,稅務機關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财産為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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