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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11”過去了,天量的交易額及消費者的參與熱情令人震撼,再次印證互聯網創業創新的力量。然而,肯定之餘,也有一些人們不願意看到的情形,在持續、在發酵、在衍生弊大于利的後果……
現實中,除幾家互聯網頭部公司取得巨大商業成功之外,不斷有互聯網平台被曝失敗:部分長租公寓公司“爆雷”,給租客和房東帶來重大損失;P2P行業的關停、清算、洗牌;共享汽車的運行機制尚未理順、共享單車過度擴張的後遺症還在延續……
與此同時,打着互聯網科技創新的旗号,行侵犯用戶隐私之實的案例也不少——利用爬蟲技術竊取用戶隐私數據;網絡詐騙花樣翻新;自以為壁壘森嚴的“刷臉”技術,被幾位小學生用打印的照片輕易破解;“我的臉誰做主”,引發公衆對信息安全的擔憂,有機構強制應用“刷臉”技術被告上法庭……
時下,人們更多地關注互聯網商業模式給生活工作帶來的便利,對傳統商業模式的颠覆而取得的巨大成功,卻忽略了其背後帶來的巨大隐憂。
傳統商業模式的成功,是一個日積月累的過程。獲取用戶資源,往往是靠口碑相傳,商業規模相對較小,客戶多集中在本地。即便商業體運營出現問題,影響範圍也多集中在同一個地區,一旦用戶利益受到侵害,想要維權也更為有的放矢。
相對而言,借助互聯網的商業創業暗藏更大的商業風險。大魚吃小魚,快魚吃慢魚,新技術層出不窮,造概念漫天飛舞。有些用戶不明就裡,就被所謂的互聯網公司忽悠地投入全部身家;有些用戶觸“網”不久,就深陷其中。
一些所謂的互聯網創新模式,變成了薅客戶羊毛的收割機,其中潛藏的巨大商業風險隐患,讓用戶的血汗錢去試錯、去埋單,受害者還經常陷入維權無門的窘境。
新技術衍生新模式,本身無可厚非,但有一種現象值得注意,那就是所謂商業新模式往往由企業單方面提出,用戶與平台方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用戶缺乏應有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不少新技術的應用、新商業模式的推廣,都缺乏有效的社會風險評估。
這樣的結果是,一旦出了問題,風險幾乎都轉嫁給用戶承擔。甚至出現一些打着互聯網創業旗号的公司,假借創新之名,卻行詐騙之實。
互聯網的飛速發展,帶來了新改變,也引發了新問題。與平台方相比,用戶顯然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為保護廣大用戶的合法權益,人們不禁思索,是否可以考慮引入适當的評估機制,改變當下“成功屬于互聯網企業、失敗屬于互聯網用戶”的局面呢?一種新型互聯網商業模式,在推廣落地時,是否應該受到相應的規範制約?是否應當引入必要的部門監管,為其穩定發展保駕護航呢?
此前,美國社交網絡巨頭臉書公司計劃推出“天秤貨币”,為此,其首席執行官馬克·紮克伯格接受了美國衆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的聽證。而臉書之前的數據洩露“前科”,也讓聽證會頗具火藥味。臉書方面更是明确表示,在未獲得美國各方監管批準前,“天秤貨币”不會發行。
在互聯網新興商業模式推出之前,引入必要的考察機制,充分探讨新事物可能存在的風險。這樣的方式,也值得我們借鑒學習。互聯網商業模式,已深度影響普羅大衆,任何一項事關廣大用戶的新技術推廣、任何一個直接吸引公衆參與的項目,都應慎之又慎,試錯成本都讓用戶埋單之弊當休矣。
(來源:新華每日電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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