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内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内容,并可以随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因此,合同的形式包括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實踐中,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主要有抵押合同、質押合同、保證合同、保險合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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