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病曆分為三種:
一、住院病曆,醫院保管時間不得少于30年,遺失或損壞均為院方責任;
二、在醫院建立檔案的門診病曆,醫院保管時間不得少于15年;
三、由患者保存的門診病曆,包括化驗單、檢查單、挂号票根等,這些患者一定要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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