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權益和權力的區别:
1、行為主體與行為屬性不同。權利、權益的主體一般是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權力主體則隻能是被授予權力的國家機關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員。按其行為屬性來講,權利行為一般是民事行為與社會政治行為;權力行為則一般是立法行為、行政行為、司法行為等屬于公務的行為,是一種公共權力。
2、強制性不同。權利、權益和權力都對相對人具有強制性。權力的強制性是直接的,權利的強制性則是以權力為中介,是間接的。
3、法律地位不同。權利、權益可由權利人獨自享有,可以是一種有特定相對人的權利,也可以是有一般相對人的權利。
權力是一個政治概念,是一個國家的政權分配方式,是掌握國家政權的國家機關或工作人員擁有的。
權利是法律概念,是指法律賦予人們做什麼或不做什麼以及要求他人做什麼或不做什麼的能力。
權益是權利和利益的結合體,是法律概念。合法權益受國家憲法和法律的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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