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四級。受處分的期間分别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其職稱評審也受影響。根據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參加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員技術等級考試。
受到警告處分的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為優秀等次。受記過處分的,年度考核不得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個以上崗位等級聘用,按照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有關規定确定其工資待遇,處分期間年度考核不得确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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