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教育法》規定了未成年人具有受義務教育的權力,在義務教育期間,任何人不得強制剝奪其權力,學校方包括老師,沒有權力讓學生回家,強制學生執行是違法行為,本法第35條規定:對有本法規定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采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面對問題學生,學校可采取以下方法處理:一是依據學校紀律懲罰規定予以記過等處分;二是對涉嫌違法問題可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或訓誡;三是申請對其矯治教育,但不可制止其上學的權力,所以不可以勸退中學生。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