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所在地是指原告的所住地,原告所住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同,一年以上的經常居住地為原告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了五種情形:
(一)被告一方被注銷城鎮戶口,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确定管轄,即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二)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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