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員在辦理婚前财産公證中,除要認真審查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具備,意思是否表示真實、協議的内容是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外,認為還要注意審查以下幾個方面:
1、注意審查婚前财産協議中的内容,約定的财産要做到雙方當事人無争議。
2、對沒有房屋産權憑證的婚前财産公證,要注意收集當事人購置财産時給付款項的證明材料。
3、注意審查當事人申請辦理婚前财産公證的原因。對不符合要求的申請不予受理。
4、注意審查再婚當事人或另一方系再婚當事人提供的财産權利憑證,做到約定的财産無産權糾紛。
5、對未婚夫婦申請辦理的婚前财産公證,要注意在雙方達成的協議和公證詞中載明協議生效的時間,即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簽名、公證)、辦理結婚登記後生效。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公證機構對申請公證的事項以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按照有關辦證規則需要核實或者對其有疑義的,應當進行核實,或者委托異地公證機構代為核實,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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