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63号,居住證每年簽注1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簽注手續,換領居住證。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後,重新申領居住證,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簽注所需材料與申領居住證所需材料相同。<br>具體事宜請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咨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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