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的離婚程序:
1、呈請人向灣仔家事法院,提出離婚呈請書。
2、呈請人以郵寄或送交方式,将呈請書交給答辯人,使他知道離婚程序已開始。如答辯人不知去向,呈請人可向法院申請以登報、送給其親友轉交或其它方式送交呈請書。
3、收獲呈請書後,答辯人可填寫認收書,向法院表明對呈請書的态度。
4、呈請人向法院申請排期聆訊該離婚案件。
5、呈請人及答辯人于聆訊日,到法院作證。
6、如雙方沒有争執,法院對離婚判暫準離婚令,對子女監護權和扶助費等作出裁決。
7、暫準離婚令頒布後,沒有其它問題要處理,且已相隔六星期,呈請人可向法院申請最後離婚令。
8、法院頒布最後離婚令後,婚姻關系才正式結束。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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