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規定》第六條規定:确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标準,應參考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
确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标準,應在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标準的基礎上,考慮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因素,同時還應适當考慮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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